水蛭

出自《神农本草经》

味咸,平。主逐恶血淤血,月闭,破血瘕积聚,无子,利水道。生池泽。

《名医》曰:一名蚑,一名至掌。生雷泽,五月六月采,暴干。

出自《嘉祐本草》·宋

味咸、苦,平、微寒,有毒。主逐恶血,瘀血,月闭。破血瘕,积聚,无子,利水道,又堕胎。

一名蚑,一名至掌。生雷泽池泽。五月、六月采,曝干。

陶隐居云:蚑,今复有数种,此用马蜞,得啮人腹中有血者,仍干为佳。山蚑及诸小者皆不用。楚王食寒菹,所得而吞之,果能去结积,虽曰阴祐,亦是物性兼然。

唐本注云:此物有草蛭、水蛭。大者长尺,名马蛭,一名马蜞。并能咂牛、马、人血。今俗多取水中小者,用之大效,不必要须食人血满腹者。其草蛭,在深山草上,人行即傅著胫股,不觉,遂于肉中产育,亦大为害,山人自有疗法也。

臣禹锡等谨按蜀本云:采得之,当用䈽竹筒盛,待干,又米泔浸一宿后,曝干。以冬猪脂煎令焦黄,然后用之。勿误采石蛭、泥蛭用。石、泥二蛭,头尖,腰粗,色赤,不入药,误食之,则令人眼中如生烟,渐致枯损。今用水中小者耳。

陈藏器云:水蛭,本功外,人患赤白游疹及痈肿毒肿,取十余枚,令啖(一作[口宿])病处,取皮皱肉白,无不瘥也。冬月无蛭虫,地中掘取,暖水中养之,令动,先洗去人皮咸,以竹筒盛蛭缀之,须臾便咬血满、自脱,更用饥者。崔知悌令两京无处预养之,以防缓急。收干蛭,当展其身,令长腹中有子者去之。此物难死,虽加火炙,亦如鱼子,烟熏三年,得水犹活,以为楚王之病也。

《药性论》云:水蛭,使,主破女子月候不通,欲成血劳癥块,能治血积聚。

《日华子》云:畏石灰。破癥结。然极难修制,须细锉后,用微火炒,令色黄乃熟,不尔,入腹生子为害。

  • 《经验方》:治折伤。用水蛭,新瓦上焙干,为细末,热酒调下一钱。食顷痛,可更一服,痛止,便将折骨药封,以物夹定,直候至效。

  • 初虞世:治从高坠下及打击内伤,神效。麝香、水蛭各一两,锉碎,炒令烟出,二件研为末。酒调一钱,当下畜血。未止再服,其效如神。

  • 出自《本草图经》·宋

    水蛭,生雷泽池泽,今近处河池中多有之。一名蜞。此有数种:生水中者名水蛭,亦名马蟥,生山中者名石蛭,生草中者名草蛭,生泥中者名泥蛭。并皆著人及牛、马股胫间,啮咂其血,甚者入肉中,产育为害亦大。水蛭有长尺者,用之当以小者为佳。六月采,曝干。一云采得当以䈽竹筒盛之,待干,又用米泔浸经宿,然后出之,曝已。又用冬月猪脂煎令黄乃堪用。干蛭,当展令长,腹中有子者去之。古法有用水蛭啖疮者,缓急所须,亦不可得。崔知悌令预收养之,以备用。此物极难死,加火炙,经年,得水犹可活也。石蛭等并头尖腹粗,不堪入药,误用之,则令人目中生烟不已,渐致枯损,不可不辨也。

    出自《本草衍义》·宋

    水蛭,陈藏器、日华子所说备矣。大者京师又谓之马鳖,腹黄者谓之马黄。畏盐,然治伤折有功。经与注皆不言修制,宜仔细不可忽也;今人用者皆炒。

    出自《医学衷中参西录》·民国

    味咸,色黑,气腐,性平。为其味成,故善入血分;为其原为噬血之物,故善破血;为其气腐,其气味与瘀血相感召,不与新血相感召,故但破瘀血而不伤新血。且其色黑下趋,又善破冲任中之瘀,盖其破瘀血者乃此物之良能,非其性之猛烈也。《神农本草经》谓主妇人无子,因无子者多系冲任瘀血,瘀血去自能有子也。特是,其味咸为水味,色黑为水色,气腐为水气,纯系水之精华生成,故最宜生用,甚忌火炙。

    凡破血之药,多伤气分,惟水蛭味咸专入血分,于气分丝毫无损。且服后腹不觉疼,并不觉开破,而瘀血默消于无形,真良药也。

    愚治妇女月闭癥瘕之证,其脉不虚弱者,恒但用水蛭轧细,开水送服一钱,日两次。虽数年瘀血坚结,一月可以尽消。

    水蛭、虻虫皆为破瘀血之品。然愚尝单用以实验之,虻虫无效,而水蛭有效。以常理论之,凡食血之物,皆能破血。然虻虫之食血以嘴,水蛭之食血以身。其身与他物紧贴,即能吮他物之血,故其破瘀血之功独优。

    近世方书,多谓水蛭必须炙透方可用,不然则在人腹中,能生殖若干水蛭害人,诚属无稽之谈。

    曾治一妇人,经血调和,竟不产育。细询之,少腹有癥瘕一块。遂单用水蛭一两,香油炙透,为末。每服五分,日两次,服完无效。后改用生者,如前服法。一两犹未服完,癥瘕尽消,逾年即生男矣。惟气血亏损者,宜用补助气血之药佐之。

    或问,同一水蛭也,炙用与生用,其功效何如此悬殊?答曰:此物生于水中,而色黑(水色)味咸(水味)气腐(水气),原得水之精气而生。炙之,则伤水之精气,故用之无效。水族之性,如龙骨、牡蛎、龟板大抵皆然。故王洪绪《外科证治全生集》谓用龙骨者,宜悬于井中,经宿而后用之,其忌火可知,而在水蛭为尤甚。特是水蛭不炙,为末甚难,若轧之不细,晒干再轧或纸包置炉台上令干亦可。此须亲自检点,若委之药坊,至轧不细时,必须火焙矣。西人治火热肿疼,用活水蛭数条,置患处,复以玻璃杯,使吮人毒血,亦良法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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