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法禁忌


厥阴之为病,消渴,气上撞心,心中疼、热;饥而不欲食,食则吐蚘;下之,利不止。

诸四逆厥者,不可下之,虚家亦然。

此条或应排入伤寒例第四,与其他“不可下”条文衔接。
伤寒五六日,不结胸,腹濡,脉虚,复厥者,不可下也。此为亡血,下之则死。

此条涪古本作“伤寒五六日,不结胸,腹满,脉虚,复厥者,不可下之。下之亡血,死。”其中“腹满”较“腹濡”更契合后句的“不可下”。
下利后,心中坚痛,脉但迟者,此为寒,当温之;脉复沉紧者,痛虽甚,不可下之;若脉大浮弦,下之已。
此条依涪古本补。
百合病,见于阴者,以阳法救之;见于阳者,以阴法救之。见阳攻阴,复发其汗,此为逆;见阴攻阳,乃复下之,此亦为逆。

产后腹痛,烦满,不得卧,不可下也,宜枳实芍药散和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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