汗法禁忌


伤寒,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,必发热,前热者后必厥①。厥深者热亦深,厥微者热亦微。厥应下之,而反发汗者,必口伤烂赤。

①“前热者后必厥”:宋本与湘古本作“前厥者后必热”。
下利清谷,不可攻表,汗出必胀满。

疮家,①不可发汗,汗出则痉。

①此处湘古本有“虽身疼痛”。
百合病,见于阴者,以阳法救之;见于阳者,以阴法救之。见阳攻阴,复发其汗,此为逆;见阴攻阳,乃复下之,此亦为逆。

太阳病,脉浮而紧,法当骨节疼痛,今反不痛,体重而酸,其人不渴,此为风水,汗出即愈;恶寒者此为极虚,发汗得之。渴而不恶寒者,此为皮水。身肿而冷,状如周痹,胸中窒,不能食,反聚痛,①躁不得眠,此为黄汗。痛在骨节,咳而喘,不渴者,此为正水②,其状如肿,发汗则愈。然诸病此者,若渴而下利、小便数者,皆不可发汗,但当利其小便。

①此处涪古本与宋本有“暮”。②“正水”:涪古本作“肺胀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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